各设区市水利局、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:
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,公开、公平、公 正地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,我厅对《福建省水利建设
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闽水〔2018〕35号)附 件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》第六至十二条内容 作了修订。具体修订内容如下:
一、 第六条:将其中(二)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 为A级或B级的,得2分”,修改为(二)上一年度福建省纳
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,得2分”。
二、 第七条:将其中“项目获奖评价信息有效期第(一)项 为3年、其余为2年,自获奖文件印发之日起计。申报加分应提 供获奖文件等佐证材料”,修改为“项目获奖评价信息有效期第
(一)项为2年、其余为1年,自获奖文件印发之日起计。申报 加分应提供获奖文件等佐证材料”。
三、 第八条,整条内容修改为:
第八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以下表彰表扬信息的,按相应 标准进行评价:
(一) 受到党中央、国务院表彰的,加5分。
(二) 受到福建省委、省政府表彰的,加4分。
(三) 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表现优良,被福建省水行
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,加3分。
通报表扬评价信息第(一)项为2年、其余为1年,自被通 报表扬之日起计。申报加分应提供表彰、通报表扬文件等佐证材
料。
四、 第九条:将其中“第(一)、(二)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 2年,第(三)、(四)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,自行政处理文 件印发之日起计(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,自行政处理期 满之日起计)”,修改为“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,自行政处理文 件印发之日起计(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,自行政处理期
满之日起计),
五、 第十条:将其中“第(一)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2年, 第(二)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,自相关文件印发之日起计。 评价依据为相关通报批评文件、公告等”,修改为“评价信息有 效期为1年,自相关文件印发之日起计。评价依据为相关文件、
公告等,
六、第十一条:将其中“第(一)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2年, 第(二)项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,自事故责任认定文件印发之 日起计。评价依据为相关的通报文件”修改为“评价信息有效
期为1年,自事故责任认定文件印发之日起计。评价依据为相关 的通报文件。”
七、 第十二条:将其中“违规评价信息从整改通知书等文件 发出之日起计,至问题整改完成并销号之日结束。如该问题无法 整改,则由责任单位说明情况并经整改通知发出单位认可后,评
价有效期转为1年。评价依据为相关单位的整改通知书、整改完 成证明等”修改为“违规评价信息从整改通知书等文件发出之 日起计,3个月内问题完成整改的评价有效期为3个月。如该问
题无法整改,则评价有效期转为6个月。评价依据为相关单位的 整改通知书、整改完成证明等”
以上条款修订后,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。
(此件主动公开)
福建省水利厅关于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》部分条款修订的通知
2021-10-09 17:35:33